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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地下停车场规约,保障性住房地下车库使用规定

发布时间:2024-06-24 13:50:42 住房保障 0次 作者:贺州住房资讯网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保障性住房地下停车场规约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保障性住房地下停车场规约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回迁小区车位归属的法律规定?

1、如果建设单位将规划的整个停车场以车位形式出售或赠送给业主,则各个车位属于购买或接受赠与的业主所有,停车场内的公共部分,如车道,属于所有拥有车位所有权的业主共有。

保障性住房地下停车场规约,保障性住房地下车库使用规定

2、如果建设单位将停车场的车位出租给业主,则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建设单位享有,而使用权归承租车位的业主享有,业主交纳的费用是车位的使用费,该费用的标准由业主和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3、如果建设单位在出售房屋时,将停车场的建设费用分摊到每个业主,即业主所付的房价中实际包含了停车场的分摊费用,则停车场的所有权应归全体业主共有,对于停车场的使用和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中约定,但应优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停车场的收益应归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停车场的维修养护,也可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民法典地下室属于公共部分吗?

地下室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车位、车库归属可以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除此之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归属没有赋予当事人约定的权利。地下室在不作为车位、车库使用时应被认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公共部分是指所有业主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地下室通常是作为建筑物的一部分存在的,其归属是否属于公共部分,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

一般情况下,地下室通常作为整个建筑物的一部分,用于供所有业主共同使用的设施,例如停车场、储物室、公共设备房等,因此可以被归类为公共部分。

然而,具体的归属还需参考相关的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登记状况、物业规约或小区管理规定等具体情况,因为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

如果您对具体的情况有疑问,建议咨询相关的法律专业人士或地方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以获得确切的答案。

业委会办公用房的规定?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应当不少于二十平方米。

物业服务办公用房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提供:

(一)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总建筑面积未超过二十五万平方米的,按照不少于物业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提供,并不得少于一百平方米;

(二)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总建筑面积超过二十五万平方米的,二十五万平方米以内部分,按照该部分面积的千分之二提供;二十五万平方米以外部分,按照该部分面积的千分之一提供。

物业管理设施设备用房面积根据设施设备安装、使用、维护的实际需要提供。

一、业委会办公用房怎么确定

  小区内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是在建设规划时配好的,一般跟物业用房放在一起的,属于公共配套用房。

  二、法律规定

  业委会有权收停车费吗

  收益的归属和分配等问题,属于业主共有,在这些地方停车该不该收费,对于小区内业主共有部分的公共场所可不可以停车。

  《民法典》规定如果是地面停车位的,小区物业可以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授权下进行相应的管理。

  小区物业无权对小区内的公共场所可不可以停车等属于业主享有权利的问题作出决定、没有购买车位的业主停车应不应该收费等问题应该由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来讨论决定,小区里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应该由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来讨论决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据此规定,属于业主共有、收益的归属、停车该不该收费,但是,并可制定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是有这个权利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保障性住房地下停车场规约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保障性住房地下停车场规约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